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法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及反对意见的,人民法院经审理科对其予以减刑
————黄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减刑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4.08
  • 【当事人】 黄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执行期间有悔罪、立功表现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余建华(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罪犯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法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及反对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科对其予以减刑。

案例正文

黄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减刑案


  今天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温州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
  案情

  2017年8月5日,黄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由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据黄某陈述,2018年8月10日,正处社区矫正期间的他,在龙湾区务工。当天早上他和同事叶某吃完早餐,在经过龙湾区瑶溪街道永胜村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然后看见一对母女不慎落水,于是二人一起跳入河中救起了该对母女。在确认母女俩平安无事后,二人悄悄离开现场。

  第二天一早,与往常一样去店里吃早餐的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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