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狩猎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丁某非法狩猎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3.30
  • 【当事人】 丁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余建华(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正文

丁某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今天上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平湖法院院长赵阳担任审判长,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出庭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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