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陶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2|L065|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2.19
  • 【当事人】 陶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例正文

陶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

  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2月19日,筠连县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这次特殊时期的宣判,在审判庭内只有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面对一台电脑,书记员用一台电脑做笔录,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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