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捕野猪食用,用猎套猎捕野猪,构成非法狩猎罪
————于某某非法狩猎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2.19
  • 【当事人】 于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案例正文

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于某某为抓捕野猪食用,到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施业区181林班18经理小班固定安装猎套一个,2月11日,使用该猎套猎捕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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