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狩猎罪
————刘某某非法狩猎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3.11
  • 【当事人】 刘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赵栋梁(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正文

刘某某非法狩猎案


  3月1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了刘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同时责令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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