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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顾行为人劝阻强行入室,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采用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于海义故意伤害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11.08
  • 【当事人】 于海义;吕波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黄艳辉 严怡娜(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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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被害人不顾行为人劝阻强行入室,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采用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正文

于海义故意伤害案


  11月8日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波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吕波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波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吕波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波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波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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