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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中,应着重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行为人的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朱纪国盗窃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9|L085|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3.23
  • 【当事人】 朱纪国;唐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牛克乾(最高人民法院)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邬小骋 潘自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零口供”案件中,在审查在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应着重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行为人的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案例正文

朱纪国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纪国,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纪国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纪国经过事先伪装(换衣服、戴假发套等)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436弄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银灰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玉溪牌香烟一条,后步行离开现场。同年4月3日,朱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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