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纪国,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纪国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纪国经过事先伪装(换衣服、戴假发套等)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436弄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银灰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玉溪牌香烟一条,后步行离开现场。同年4月3日,朱纪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