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家族成员为基础,纠集多人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国有煤炭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肖永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5.19
  • 【当事人】 肖永生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赵霞(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家族成员为基础,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国有煤炭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肖永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


  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依法对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等6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肖永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肖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24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其中12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并处罚金;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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