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数额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6.29
  • 【当事人】 李某斌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盗窃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行为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正文

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盗窃罪 改变案件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斌,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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