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词路径 下载 | 发邮件

借款人使用真实身份借款,未携款逃匿,未查明借款人有无还款能力等关键事实,仅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而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刘士文;李霞;张永平
  • 【裁判时间】2020.10.30
  • 【当事人】 肖军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20)冀刑再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对到期未偿还借款能否认定诈骗罪,应重点围绕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的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综合审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借款人使用真实身份借款,未携款逃匿,未查明借款人有无还款能力等关键事实,仅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而认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案例正文

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2020年12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刑事 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证据不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肖军,男,1975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家园103号501室,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原一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肖军以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喱盒子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张进军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肖军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军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华秀英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林晓旻的个人借款;将其中99.99万元转入高扣娣的农业银行卡上,用于归还其欠祁学军的借款;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归还其欠周波的欠款;还分别给张智军、王正传6万元、1万元;还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4.5万元。

    另查明,在2014年12月8日之前,被告人肖军及妻子程春梅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借款抵押和二次借款抵押。

    又查明,2015年7月24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就张进军诉肖军、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肖军、程春梅偿还原告张进军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执行肖军、程春梅名下财产共计331161.17元。2017年3月21日,因肖军涉嫌实施诈骗犯罪,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肖军违法所得三百万元,返还被害人张进军。

    原审被告人肖军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张进军及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借款时有偿还能力,到期未还款后,曾与对方协商延缓还款,并转让股权表示诚意,有股权转让协议为证,也有款项及资产被冻结;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

    原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一审认定一致。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