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货物因海关检验被拒绝入关的,订购人可以要求发货人退回货款
————美国恒达食品有限公司诉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日照日荣水产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滕聿江;韩涛;傅前铭
  • 【裁判时间】1999.12.27
  • 【当事人】 美国恒达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日照日荣水产有限公司
  • 【代理律所】 青岛乾恒律师事务所,青岛群星律师事务所,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日照夭祥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损害赔偿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1997)日经初字第29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范杰,潘新敏,张守志,庄举栋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失效]#2......
案例要旨

  双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货物在入关检验后被拒绝入关的,订购人有权依约定退回该货物并索要货款及相关费用,亦有权要求发货人赔偿包括可得利润和利息在内的损失。

案例正文

  
美国恒达食品有限公司诉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日照日荣水产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日经初字第29号

  原告美国恒达食品有限公司(HANGTATFOODSUSAINC.),所在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尔海姆布拉市得特大街412号(412SDateAvenueAlhambra,CA91803USA)。
  法定代表人李德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杰,青岛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新敏,青岛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在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起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举栋,日照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日荣水产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杨淑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举栋,日照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恒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诉被告日照市水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水产集团)、被告日照日荣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荣公司)购销冻凤尾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杰,被告水产集团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庄举栋,被告日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金及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庄举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达公司诉称,1995年6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PTO-9502号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买方为恒达公司,卖方为水产集团,标的物为冻凤尾虾;规格71/90的203箱,单价2.95美元/磅;规格91/110的580箱,单价2.75美元/磅;规格111/130的717箱,单价2.40美元/磅;总计1500箱,货值103562.86美元。包装为6×2kg/箱,内外包装要符合外销标准。装船期为1995年7月15日,装船口岸是中国,目的地是美国佛罗里达,付款方式是信用证结算。确认书特别约定,卖方保证质量符合美国的卫生、健康标准,颜色自然,中间粒数要正确,不能超小规格,不含化学品、不短重。若此批货遭美国FDA拒绝入关,则卖方负责返还买方已付之货款、运回中国海运费及有关发生的费用。该确认书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就货物部分规格的数量单价作了补充约定,总数量仍为1500箱,总货值106329.51美元。原告守约按时开出BNINYG-100/83/95号信用证,结算全部货款。被告违约、货物被美国FDA检验拒绝入关。原告为尽可能避免被告的经济损失,再次申请FDA检验部门复验,仍被以食品腐败为由拒绝入关。无奈原告只好按确认书之约定将货物退回中国青岛港,后与被告再三交涉退货事宜均无结果,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要求判令被告水产集团偿还货款103562.86美元,赔偿经济损失19624.94美元(含可得利润),承担自1995年12月20日起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日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水产集团、被告日荣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FDA确已拒绝合同项下货物入关。首先,由于原告没提供FDA拒绝入关文件的原本或正本。原告提供的公证文件既不能证明李德海本人保管的所谓FDA检验报告正本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公证的影印件是李德海保管的FDA检验报告正本的真实的影印件。其次,原告提供的文件要式不全、关键文件上没有压骑缝章;文件的语言、内容、时间、范围等方面有错误,原告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二)被告从未搪塞拖延与原告交涉退货事宜,完全是原告在退货问题上严重违反常规,致使纠纷拖延至今,故货物退回青岛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综合上述两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原告恒达公司与被告日荣公司及日照市石臼第二水产冷藏厂(该冷藏厂是被告水产集团下属独立法人企业,也是被告日荣公司的中方股东)就购销冻凤尾虾的具体事宜进行商谈。同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水产集团签订PTO-9502号成交确认书,约定原告购买冻凤尾虾。规格71/90的203箱,单价2.95美元/磅;规格91/110的580箱,单价2.75美元/磅;规格111/130的717箱,单价2.40美元/磅。总计1500箱,总货款103562.86美元;价格条件为C&FTAMPA.FL.U.S.A。包装为6×2kg/箱;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结算。此外还特别约定:“卖方保证质量符合美国卫生、健康标准,颜色自然,中间粒数要正确,不能减小规格,不含化学品,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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