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时,应极为慎重,不能随意止付银行独立保函,以免破坏独立保函机制的稳定运行,影响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和形象。只有确认保函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严重违约,且其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恶意索赔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保函欺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因一方违约从而认为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确认的基础上,阐明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的认定情形,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客观上实质损害当事人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且违约方主观预知会导致损害后果。——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时,应极为慎重,不能随意止付银行独立保函,以免破坏独立保函机制的稳定运行,影响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和形象。只有确认保函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严重违约,且其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恶意索赔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保函欺诈。——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诉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的讼争是因履行刀具销售合同引发争议的合同纠纷,由于一方当事人为境外的外国公司,故本案性质应确定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深圳风神实业发展公司诉法国欧亚国际技术发展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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