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物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陈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4.26
  •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货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正文

陈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三明市梅列区某文具批发城经营者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商议将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微信以每只0.8元至12.8元不等价格购买的口罩,以每只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在文具城地下室向三明市多家企业、个人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销售的口罩中,销售价格超过进货价格100%(含100%)的口罩共计销售15868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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