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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邢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案例要旨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并列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两罪的竞合,在认定上应择一重罪处罚。
  2.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明知,但不以清楚野生动物的具体种类和保护等级等内容为要件。
  3.鉴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计算,秉持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案例正文

邢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刑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明知/食用/中华鲟/附民公益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驾驶自购渔船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无证捕捞,并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捕获花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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