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1.13
  • 【当事人】 张志超;王广超;高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闫继勇(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在无客观证据指向行为人作案,行为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行为人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案例正文

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案


  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山东高院于2018年2月8日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启动再审,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核查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等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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